第七章 比賽上訴程序
1. 通則
1.1 不論是口頭或書面上訴及對上訴事件的回函,都應以英文為之。
1.2 上訴時必須附繳上訴費。
2. 上訴裁決團
2.1 當收到一份書面上訴案件或依4.2(b)所提出的口頭上訴,裁判長應立即召集
一個上訴裁決團,成員為裁判長、ICC代表及與上訴事件無關的分組裁判。
裁決團應儘速裁決;如果是以書面提出上訴,裁決團應以書面回覆,裁判長並應親手將裁決書交與上訴提出者;如以4.2(b)口頭提出上訴者,裁決結果亦應通知隊經理或選手。
2.2 上訴案如為第4條所規範的事件,裁判結果即為最終結果,不得再提起上
訴。
3. 對攀登問題所提起的上訴
3.1 針對第四章通則第10條(停止攀登)的判定所提起的上訴:
a) 如果路線裁判對於選手攀登時是否犯規存有疑問,需要檢視錄影帶才能
決定,應讓選手繼續攀登,待選手攀登結束後,應立即告知選手成績必須等
到該場次結束檢視錄影帶後才能確定。
3.2 難度賽和難度淘汰賽的高度測量: 分組裁判可在該場次結束後檢視錄影帶
再決定選手測量的高度或正、負分。
3.3 裁判專用的錄影:
a) 裁判長及分組裁判祇可使用正式的錄影帶作為裁決依據。
b) 錄影帶祇有在前述的3.1或3.2條的範圍內使用。
c) 正式的錄影帶祇可讓裁判長、分組裁判、國際前攀員及ICC代表觀看。
4. 在每場次公佈成績後的上訴問題:
4.1 上訴必須在成績公佈後的30分鐘內為之,且須由隊經理或選手本人以書面文件向裁判長提出,
上訴時必須附繳上訴費。
4.2 速度賽
a) 在一場以選手攀登使用時間來決定排名的賽事中(即資格賽),上訴提出的
方法與前條4.1相同。
b) 在決賽時,如要提出上訴,必須在宣佈該場比賽結果時立即提出,分組裁判
亦應立即將情況告知裁判長,下一場的賽事暫停,直到裁判長作出裁決。
此種上訴時不必繳上訴費。
5. 向紀律委員會提起上訴
5.1 裁判長如果認為對某種違規上訴應送交ICC紀律委員會裁決者,應附上
裁判長報告、裁判長與隊經理/選手書面溝通文件以及所有的相關證據。
6. 紀律委員會
6.1 紀律委員會的組成和程序依ICC相關文件辦理。
7. 上訴費
7.1 上訴應邀的金額由ICC每年公佈的費用表規範。
7.2 如果上訴成功,應退回上訴費; 如果上訴被拒絕,上訴費將予以沒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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